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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葛某某,女,生于1977年2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智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