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葛某某,女,生于1977年2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智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