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封某某出生日期1993年4月2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职业无业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2年12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强制措施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703号指控事实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封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附近的七天连锁酒店内容留胡某某(男,已刑事拘留,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2014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封某某在其青岛市市北区的家中容留胡某某(男,已刑事拘留,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综上被告人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2次2人。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封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娟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熊潇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132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