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大黔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仑刑初字第44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曾任宁波钢铁有限公司采购部备件处管理师、专业管理师、采购部备件处处长。因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8年1月22日止)。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押回受审。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可霞,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雄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可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至2009年3月初,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经重组后成为一家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3月至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经再次重组转为全资国有企业。2007年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历任宁波钢铁有限公司采购部备件处管理师、专业管理师,主要负责组织编制采购计划、参与供应商管理等工作。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担任宁波钢铁有限公司采购部备件处处长,负责主持采购管理处日常工作及组织供应商管理、评价工作等。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备件供应商财物共计人民币70000元,并在供应商推荐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至2014年的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靖江市华东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韩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2013年8月、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上海正仪阀门厂经理钱云海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纪委说明涉案受贿情况,后在该公司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之前因行贿人韩某、钱云海未到案,证据不足,故未一并起诉)。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钱云海的证言、备件买卖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及公司章程、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建龙钢铁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劳动合同、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任职情况说明、现金缴款书、扣押物品清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和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纪委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7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何可霞以上述为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吴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与之前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被没收的财产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受贿所得的财物人民币七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人民陪审员 任忠平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