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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战明来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战明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05号罪犯战明来。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罪犯战明来抢劫、盗窃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战明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09)津高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刑一复92183441号刑事判决,改判战明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2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战明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3月26日,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2014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及2014年第二季度分别获得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战明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战明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荣丽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代理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