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马海建、马天庆、马丽娟、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马海建,马天庆,马丽娟,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被执行人马海建。被执行人马天庆。被执行人马丽娟。被执行人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海建、马天庆、马丽娟、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海建、马天庆、马丽娟、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57333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杰民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