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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海云与江苏润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云,江苏润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周海云,居民。被告江苏润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杭州名苑售楼部二楼。法定代表人,楼志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中新,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东,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海云诉被告江苏润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海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润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云撤回对被告江苏润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