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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山东江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春莹、刘齐鲁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江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李春莹,刘齐鲁,王海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山东江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安路与南苑路交叉路口往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郑秀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顺章,安丘锦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莹,潍坊雷克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工。被告刘齐鲁,山东美城食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海山,安丘市远古时代餐厅厨师。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桂恒,安丘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东江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川公司”)与被告李春莹、刘齐鲁、王海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川公司诉称,三被告2014年5月份前,在他公司上班,由于工作极不认真,给他公司造成原材料大量浪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事后其三人有恐惧思想,在他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辞而别,然后,造成工期延误,导致开发商对他公司罚款。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望本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他公司的经济损失。由于三被告平常工作极不认真造成原材料的浪费数额巨大(但后来他公司为了减少损失,挑拣一部分使用了),其余材料均无法使用。另三被告还干错了一个楼的工作,即浅水湾11号楼窗框流水槽打穿了,造成了质量无法保证,在元旦前开发商才发现,才找到他公司,如开发商怪罪下来,他公司还要接受一定的惩罚,鉴于此,请本院依法裁决。他公司是一家较正规的门窗企业,管理制度也较健全,俗话说“国有国法,厂有厂规”,三被告自知有不可推卸的错误,突然不辞而别,擅自离职,因为该项工作是一门技术活,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分工,没有闲杂人员,三被告突然离职,他公司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人员接替,等找到人员培养掌握技术之后,已是20多天之后,所以导致石堆兵马俑社区工程推迟20多天交工,为此,被开发商罚款50000元。综上所述,句句事实,并有多名证人作证,浪费的材料至今还在车间内堆积着,故诉来本院,望本院本着以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他公司经济损失38400元、评估费16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使用本法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就财产关系而言,人民法院受理的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包括具有纵向行政隶属关系的财产关系。本案中,三被告原系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三人均在依原告公司指示的范围内完成工作,故原告与三被告具有隶属关系,就本案而言,并非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故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非人民法���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江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山东江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 莉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