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葛占龙与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占龙,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葛占龙。被执行人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本院执行的葛占龙申请执行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