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秦喜与刘卫周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喜,刘卫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秦喜被告刘卫周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喜诉被告刘卫周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喜于2015年0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新发审 判 员 朱海云人民陪审员 张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