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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秦喜与刘卫周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喜,刘卫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秦喜被告刘卫周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喜诉被告刘卫周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喜于2015年0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新发审 判 员  朱海云人民陪审员  张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