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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开发区伟视电子有限公司与青岛凯尔电子有限公司、CORE电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经济开发区伟视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凯尔电子有限公司,CORE电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222-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开发区伟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旭群,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凯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龙南(居民登记编号:651224-1256419),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CORE电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法定代表人:李龙南(居民登记编号:651224-1256419),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106号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视电子有限公司与青岛凯尔电子有限公司、CORE电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50943.16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2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