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行审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佳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审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叶慧洁,局长。被执行人吴佳丽。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吴佳丽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4)新前第2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吴佳丽、林奇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女方未满法定婚龄,于2014年9月20日违法生育一男孩,6个月内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清楚,决定征收吴佳丽社会抚养费24400元合法,本院依法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吴佳丽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4)新前第2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阮馨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