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宁一文与宁建东、黎霁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一文,宁建东,黎霁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宁一文。委托代理人蒋典良,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冰,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建东。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黎霁萱(曾用名黎春健)。委托代理人周远志,广西其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一文因与被上诉人宁建东、黎霁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一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典良、田冰,被上诉人宁建东,被上诉人黎霁萱的委托代理人周远志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调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70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宁一文。审判长 佟日红审判员 禤汉奇审判员 潘云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