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正与傅禄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傅禄,赵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孙正,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傅禄,男,1979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红霞,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孙正申请执行傅禄、赵红霞借款合同纠纷、公正债权文书非诉执行一案,北京市潞洲公证处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京潞洲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正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傅禄、赵红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此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潞��公证处(2015)京潞洲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赵广兴审判员 曹正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高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