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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413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谢XX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413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唐东二街22号自编12号首层。法定代表人程亚东。被执行人谢XX,女,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关于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XX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支付租金、园区服务费、电费合计51624.85元;返还一审案件受理费6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被执行人谢XX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和执行传票,其至今未予履行。同时,本院经向本辖区内的金融、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该院经调查亦未发现谢XX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4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威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