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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庄清松与南靖县信豪再生纸厂、吴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清松,南靖县信豪再生纸厂,吴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庄清松,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南靖县信豪再生纸厂,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吴先国,总经理。被告吴先国,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清松与被告南靖县信豪再生纸厂、吴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要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清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元,由原告庄清松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铭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