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商初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告李茂强、郑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李茂强,郑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商初字第32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298号。负责人李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凤丽,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茂强,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郑桂英,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告李茂强、郑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改 勤审 判 员 何 利 军人民陪审员 牛 银 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玮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