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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田玉贵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08号罪犯田玉贵,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8)乳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告人田玉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07年3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4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田玉贵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玉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务。自2012年7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田玉贵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一万五千元,2014年12月履行四千五百元,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田玉贵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玉贵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