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南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宁虹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宁虹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南商初字第29号原告南京宁虹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广平,南京宁虹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周康豹。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宁虹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南京宁虹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宁虹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宁虹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3919元,减半收取1959.5元,由原告南京宁虹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