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峰、孙建国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峰,孙建国,王洪霞,刘洪金,陈玉萍,临沂市兰山区豪钢机械厂,临沂市洪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63号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4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告张峰。被告孙建国。被告王洪霞。被告刘洪金。被告陈玉萍。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豪钢机械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被告临沂市洪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洪金,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峰、孙建国、王洪霞、刘洪金、陈玉萍、临沂市兰山区豪钢机械厂、临沂市洪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张峰、孙建国、王洪霞、刘洪金、陈玉萍、临沂市兰山区豪钢机械厂、临沂市洪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