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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维海与吉林市苏宁环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海,吉林市苏宁环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李维海,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周玉洁,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苏宁环球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桂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维海与吉林市苏宁环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4)丰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冻结裁定。2016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出据书面说明,涉案房屋已交接完毕。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1646元(含执行费3388元),并于2015年5月5日,将该笔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二、三、四、五、六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有健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曹国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