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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争强、罗秋兰等与梁妹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争强,罗秋兰,梁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张争强,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8*。申请执行人:罗秋兰,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7*。被执行人:梁妹平,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张争强、罗秋兰申请执行梁妹平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祯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