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黄春叶与李杰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叶,李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叶。被执行人李杰文。黄春叶与李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为桂A×××××的小汽车系被执行人李杰文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李杰文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壹辆及桂A×××××号行驶证。二、扣押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