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74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男,1991年8月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生产假药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徐×伙同周×(另案处理)在其暂住地(北京市房山区×小区28号楼4单元302室)等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室等地,在没有生产、经营药品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加工“注射用胸腺法新”(日达仙)、“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等药品,并将加工好���药品存放在周×承租的库房(北京市丰台区西五里店甲×号一出租房)内。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徐×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抓获,并在徐×的暂住地及周×承租的库房内起获日达仙200盒、冻干粉4800瓶、注射液4800瓶、波立维1700盒、波立维药板1800板(每板7片装)、立普妥药板1750板(每板7片装)、“单硝酸异山梨酯片”欣康200盒以及药品包装、说明书、压盖机、打码机等物品,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周×、王×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关于波立维产品真伪的回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物流货运单,被告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生产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犯生产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打码机一个、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一千八百个、立普妥说明书七百三十六张、立普���包装盒二百五十六个、波立维包装盒六十八个、阿托伐他汀钙片二百五十板,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 恬人民陪审员 郭春萍人民陪审员 申燕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