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合肥高新区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高新区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9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区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刚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479014.08元,其中借款本金240万元、律师费10万元、案件受理费30334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36822元、至2015年4月3日之利息911658.08元,未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