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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跃平与刘丰梅、康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平,刘丰梅,康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巩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丰梅,女,1963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康珂,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丰梅、康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丰梅、康珂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丰梅、康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丰梅、康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江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