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8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永亮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8078号原告马永亮。委托代理人孙阿欣,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晓南,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春蕾,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亮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亮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警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