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秀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秀凤,张梅,刘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被执行人王秀凤,女,生于1961年11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梅,女,生于1967年8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刘洪芹,女,生于1973年7月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9990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437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308340.5元及利息。2015年2月10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51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5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