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康满俊与被申请人于计龙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满俊,于计龙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满俊,男,194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计龙,男,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再审申请人康满俊因与被申请人于计龙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康满俊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承包的本案诉争土地系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过承包合同,并且获得《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审仅以“村委土地流转处理意见”否认申请人合法承包土地的行为,显属不当。(二)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违反法律关于用益物权纠纷在当事人起诉后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程序规定。请求撤销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08号及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修文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指令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于计龙耕种本案涉案的6亩土地是依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流转土地的处理建议》,故应先对该意见的合理性作出认定,故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满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吴捷慧代理审判员 李永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