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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卢某某,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某甲,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5月15日,原告卢某某以与被告卢某甲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卢运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刘梅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