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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榆中合行与被执行人柳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天水北路分理处,柳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天水北路分理处。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051号。被执行人柳伟伟,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兰国信公内字第521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伟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柳伟伟外出不知其下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兰国信公内字第521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柳伟伟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晓岗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