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关于卢某某与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卢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未履行部分1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10000元,履行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斌执行员 赵伟之执行员 吴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行员王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