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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30号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陈亚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玲玲,该公司员工。被告:杜岚,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居民省份证号340121197808257907。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杜岚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杜岚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亚明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2号万豪广场E座1层114/114上(房权证合庐字第××号)、115/115上(房权证合庐字第××号)房屋两套及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1301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泽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