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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珍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永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仕明,职务董事长。被告杨永珍,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珍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金友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人民陪审员  张元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