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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与韩耀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韩耀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65号原告: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宗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洪江、张帮。被告:韩耀红。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朱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耀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冰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