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刘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12号原告:刘某,女。被告:于某,男。被告:刘某甲,女。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焦东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焦东亚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李海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