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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 余大旺申请执行王卫东物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大旺,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余大旺,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确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卫东尚余3528元执行标的款、利息1863.77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100元的义务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卫东的妻子杨蜜蜂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卫东之妻杨蜜蜂在银行的存款5641.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金良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