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桂平与徐检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平,徐检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189号原告:陈桂平,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汪斌,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俊,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检得,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陈桂平与被告徐检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平委托代理人钱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检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桂平诉称:2014年7月18日,徐检得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14年7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徐检得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徐检得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检得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陈桂平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陈桂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证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徐检得向原告借款7万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徐检得因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陈桂平借款7万元,并出具欠条,约定2014年7月30还清。借款到期后,徐检得未返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7万元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传唤原、被告到庭,陈桂平到庭陈述,徐检得因生意周转向其借款,借款直接交付现金,交付现金时案外人余卫东在场,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返还。案外人余卫东到庭陈述,陈桂平是现金交付徐检得,交付现金时其本人在场。徐检得到庭陈述陈桂平及案外人余卫东的陈述不是真实的,该借款系赌债,为非法债务,不应得到法律保障,其本人也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陈桂平与徐检得之间约定的借款合同,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徐检得主张该借款系赌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陈桂平诉请徐检得所欠借款7万元,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检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陈桂平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徐检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宾长审 判 员 张中楼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德成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