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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蒋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程某某,男,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