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蒋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程某某,男,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