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4日生,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生,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人是涞源县中医院职工,经常居住地在涞源县,故本案应当由涞源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月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翼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