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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廖光强与高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光强,高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廖光强,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执行人:高立峰,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申请执行人廖光强与被执行人高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西法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93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银行、国土、车管、房���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西法执字第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文政审 判 员  王小湖代理审判员  谢镓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刚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