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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苏逢伟、曾翠丽等与梁妹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逢伟,曾翠丽,梁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苏逢伟,19*年*月*日生。申请执行人:曾翠丽,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梁妹平,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本院在执行苏逢伟、曾翠丽申请执行梁妹平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购房定金、保证金共计65000,负担案件受理费1527元,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898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