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丁春萌、汪传云、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丁春萌,汪传云,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2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王大坤,行长。委托代理人:侯玲,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春萌,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被告:汪传云,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被告: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曙成。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丁春萌、汪传云、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赵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宇、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赵 凌人民陪审员 陆 宇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