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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资源县茂顺电器商行与粟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232号原告资源县茂顺电器商行,住所地:广西资源县资源镇城中路034号。负责人罗艳顺,该商行经营者。被告粟美林,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资源县茂顺电器商行诉被告粟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源县茂顺电器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资源县茂顺电器商行负担。审判员蒋为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侯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