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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程长安与李雪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长安,李雪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270-2号原告程长安,农民。被告李雪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长安与被告李雪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程长安的申请,于2015年5月8日依法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1270-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事故车辆鲁R×××××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李雪莲提供15000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李雪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被告李雪莲的鲁R×××××型普通客车解除查封。审判员  王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珉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