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法执字第6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兆忠与杨学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阳法执字第648-4号杨兆忠申请执行杨学江、刘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阳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取得执行款182395.3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济阳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审判员 刘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