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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法执字第6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兆忠与杨学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阳法执字第648-4号杨兆忠申请执行杨学江、刘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阳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取得执行款182395.3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济阳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审判员  刘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