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润宝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商初字第164号原告张润宝。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宝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润宝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润宝负担。审判员 李怀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