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吴玉清、崔维栋与孙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清,崔维栋,孙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清,女,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崔维栋,男,1948年7月1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孙喜林,男,1935年9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吴玉清、崔维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喜林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喜林在XX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XX支行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孙喜林在XX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XX支行工资帐户内的存款4000.00元;二、此笔存款直接划入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帐户(户名: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帐号:XXXXXXXXXXXXX;开户行: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行﹤行号:XXXXXXXXXXX﹥)。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孙喜林在XX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XX支行的工资帐户;四、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洪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