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某丙、朱某甲等与黄标抢劫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丙,朱某甲,朱某乙,胡某,黄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8751,住湖南省岳阳县。系被害人万秀青的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丙,系朱某甲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乙。法定代理人朱某丙,系朱某乙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7724,住湖南省岳阳县。系被害人万秀青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朱某丙,系胡某的女婿。上列四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肖平,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标(又名黄錞标),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0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钟贻芳,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标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丙、朱某甲、朱某乙、胡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丙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肖平,被告人黄标及其指定辩护人钟贻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中午,被告人黄标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青柯村委会新吴村五巷6号首层出租屋内,与在此招嫖卖淫的被害人万某进行卖淫嫖娼。黄标嫖娼完离开出租屋后,由于身上钱财已用完,遂起意抢劫万某的财物。当日14时左右,被告人黄标再次去到新吴村五巷6号首层出租屋内,趁万某不备之机,解下自己身上所系的皮带,勒紧万的颈部,致万当场窒息死亡。然后,黄标从万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230元、价值人民币16000元的翡翠手镯1个。18时许,被告人黄标在现场附近见到很多警车,知道自己所犯罪行已被发现,遂拔打110投案。经法医鉴定,万某系被暴力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丙、朱某甲、朱某乙、胡某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人黄标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4366.84元,其中丧葬费29673元、死亡赔偿金23338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9000.33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2307.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人在法庭上提交了各原告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各原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明等证据。在法庭上,被告人黄标辩解称其离开出租屋时被害人万某并未死亡,其有自首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黄标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年龄刚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依法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中午,被告人黄标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青柯村委会新吴村五巷6号首层出租屋内,与在此招嫖卖淫的被害人万某进行性交易。黄标嫖娼完离开出租屋后,由于身上钱财已用完,遂起意抢劫万某的财物。当日14时左右,被告人黄标再次去到新吴村五巷6号首层出租屋内,趁万某不备之机,解下自己身上所系的皮带,勒紧万的颈部,致万当场窒息死亡。黄标从万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230元、价值人民币16000元的翡翠手镯1个后逃离现场。18时许,被告人黄标在现场附近见到很多警车,知道自己所犯罪行已被发现,遂拔打110投案。民警在被告人黄标身上起获现金人民币136.5元及翡翠手镯1个。经法医鉴定,万某系被暴力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交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黄标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4日中午,我与父亲吵架后拿着父亲给的500元离家,几天里就在张槎、青柯一带转,到10月8日中午时我身上只剩下70多元,就想去嫖娼。到了青柯的一条小巷,我见到一名站街女站在出租屋门口,她问我要不要“搞一下”,我就跟她进了屋内,并给了她70元与她进行性交易,性交时我有戴安全套。离开后我打电话向弟弟和同学借钱,但都没借到,又想到父亲这样对自己,就想去抢刚刚发生关系的站街女的钱,并且想到用自己裤子上的皮带勒住她后再抢钱。于是我又回到刚才那名站街女的出租屋,她以为我又想嫖娼就跟着进了房间。当时时间是下午2点10分左右,我一边走进房间一边解下自己的皮带,趁那女子背对我的时候,从背后用皮带勒住她的脖子,那女子倒地后我继续勒了十几分钟,直到她不动了才松手,她的鼻子和嘴角都有血流出来,流到我手上。于是我到洗手间洗干净双手,就开始搜房间里的财物,在床头位置找到一叠钱共有230元,又在那女子左手腕处脱下一个玉手镯。我离开时那女子是脸朝上仰躺在地上的,我关了房间门以及大门离开,时间大约是下午2时30分左右。之后,我到一间发廊剪了头发并染成红棕色,让老板帮我买了一件黑色短袖衣服。到下午6点,我见到有很多警车经过,想到是自己犯的案被人发现了公安要来抓我了,就决定投案自首。于是我先打电话给自己弟弟和父亲,说自己犯事了,要坐十几年牢,然后打110说自己杀了人要自首,警察就过来将我带到了派出所。作案时我穿一件深色短袖衣服,胸前有蜻蜓图案,穿一条灰蓝色长牛仔裤,黑色拖鞋。上衣在剪头发后扯烂,用一个红色胶袋装着扔进了发廊门口的一个垃圾桶里。出了发廊后,我回到离案发现场约两百米的一条小巷,捡回我嫖娼前扔的一个白色包装袋,换上里面的一件白色短袖衣服,扔了换下的黑色衣服。我作案用的皮带是白色的,长约八十厘米,宽约三厘米,皮带头是金属扣孔的,作案后该皮带留在死者的脖子上。我抢走的230元,剪发花了58元,买衣服15元,买烟11元、饮料4元、红牛6元,加上本来身上的0.5元,投案时身上共有136.5元,而玉手镯就一直放在裤袋里。被告人黄标指认了其抢劫的现场及其作案后剪发、染发、换衣服的地点,签认了其抢得的现金和手镯的照片和现场死者的照片,并经辨认照片,辨认出万某就是被其杀害的卖淫女。(二)证人证言1.证人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在2013年认识了一名姓万的女老乡,她是2013年来佛山的,在张槎青柯当妓女。2014年10月8日17时40分许,我和几个老乡晚饭后打姓万的女老乡的电话无人接听,我就和几名老乡来到她的出租屋,然后又打了她的电话,听到电话在房间里响,但没人听。后来一个姓付的女老乡拿来出租屋的钥匙,我们用钥匙打开了出租屋的大门进入客厅,见到姓万的女老乡的电话放在客厅里,但我们用钥匙无法打开她的房间门,门锁也没有损坏的痕迹,我们就用脚踢房门,但也无法踢开。后来我来到屋外打开姓万的女老乡的房间窗户往里看,见到她仰面躺在地上,身上衣服完好,脸色发青,嘴角有血滴,我不敢多看,离开了窗户。后来不知谁报了警,警察和医生很快来了。证人雷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被害人就是万某。2.证人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万某是我老乡,平时我们是在一起吃饭的。案发当天下午5时30分我找她去吃晚饭,我到万某住处看到大门和窗户是关着的,我以为她不在就走了,吃饭时我打万的电话也没人接听。后来我吃完饭后和一名老乡徐某去万某住的地方找她,但敲门后没人回应。我们用备用钥匙打开万某住处第一道门,但第二道门反锁了打不开,后来老乡雷某就打开房间窗户张望,然后说看到人躺在地上。不久后警察就来了。我最后一次看到万某是在案发当天中午一点左右,万在她住的地方和徐某说话。证人付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死者就是万某。3.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0月8日傍晚,几个老乡发现我老乡朱某丙的妻子“二妹子”在她卖淫的出租屋里死了,我去到那出租屋,从窗外看到“二妹子”躺在屋内地上,她的脖子上有一条皮带。后来警察和医生就来了并进入房间,之后医生说她已经死亡。证人刘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死者就是“二妹子”万某。4.证人朱某丙(系被害人的丈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8日18时许,老乡朱五中打电话告诉我万某被人杀害了。万被杀害的当天下午,我还给她打过电话,但没有人接。证人朱某丙对现场死者的照片进行辨认,签认死者是其妻子万某,并对扣押的玉手镯照片进行辨认,签认是万某的。5.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8日14时许,一年约十八、九岁的男子到我经营的欣尚发廊剪发和染发,该男子还要求我帮忙买一件衣服,我就在发廊旁边的一个路边摊那给他买了件黑色带绿色的短袖T恤,我给他剪完及染完发后,他就换上刚买的衣服。该男子在我的发廊里呆到17时左右才离开,期间他不太说话,手有点抖,说话的时候也有点抖,手上有被抓伤的痕迹。证人黄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标就是2014年10月8日下午14时许到其发廊剪发、染发并让其帮买衣服的男子。6.证人霍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14年10月4日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青柯村新吴大街五巷6号一楼的房子租给万某。(三)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青柯新吴大街五巷6号一楼。该一楼出租屋大门门锁完好,房间内躺着一女尸,呈仰卧状,脖子上有缠绕一圈交叉勒紧的灰绿色皮带,嘴部舌头微伸有出血,鼻孔有血迹。用转移法将尸体头部地面血迹、尸体左肩上血迹、右上臂外侧血迹、右大腿前侧血迹提取。床上被子西北角呈翻开状;床尾摆有一柜子,柜子上层抽屉呈半开状,抽屉内有少量杂物和一钱包,钱包内有现金270元。出租屋大厅中部摆放有一椅子,椅子上有一台诺基亚手机;厅西北角垃圾桶内有多个绑好的黑色塑料袋,袋内有用过的纸巾和避孕套,将该垃圾桶和里面的物品全部原物提取,将最上面的四个黑色塑料袋编号为1、2、3、4号袋子。西墙窗台上有一黄色塑料袋,袋内放有未使用的避孕套三十个。现场提取了死者颈部的皮带、窗台上30个避孕套等物品及现场多处血迹。(四)鉴定意见1.佛公(禅)司鉴(法)字(2014)20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万某双侧颈部有挫擦伤,双侧上下眼睑点状出血,双眼球睑结膜穹窿部见点状出血,解剖见颈部肌肉、舌根部、喉头和心肺等器官表面点状出血。提取死者双手指甲、双手指甲拭子、双侧乳头拭子、阴拭、肋软骨送检DNA。鉴定意见为死者万某系被暴力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佛公(司)鉴(法物)字(2014)2219号、2221号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证实:现场提取2号袋子避孕套一侧拭子上检见的人精斑的STR分型结果与黄标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死者颈部腰带检见的STR分型结果符合死者万某肋软骨切片和黄标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的混合;1号袋子避孕套一侧拭子、死者左肩上血迹、死者右大腿前侧血迹、死者右上臂外侧血迹、现场1号牌地上血迹、死者左手指甲拭子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均与死者万某肋软骨切片的STR分型结果相同;2号袋子避孕套另一侧拭子、3号避孕套一侧拭子、2号袋子纸巾均确证含人精斑,以上检材与黄标左手指甲提取拭子、黄标右手指甲提取拭子、死者右手指甲拭子均未检见有效的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3.禅价鉴(2014)0066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从黄标处扣押的被害人的翡翠手镯价值人民币16000元。(五)物证书证1.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黄标于2014年10月8日18时12分拨打110报警称在禅城区张槎街道海槎加油站附近杀了一名女子,要自首,禅城公安分局江湾派出所接110警情派民警处警,黄标到案后主动交待案件发生经过。2.现场提取的皮带一条、避孕套30个等物证。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黄标处扣押手镯1个、人民币136.5元,后发还给被害人家属朱某丙。4.被告人黄标身份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标的身份情况,黄在户籍地无违法犯罪记录。(六)光盘7张及光盘制作说明。内容为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黄标的同步录音录像。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丙与被害人万某是夫妻关系,朱某甲、朱某乙是两人生育的子女,原告人胡某是被害人万某的母亲。被告人黄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为人民币33632.5元,其中丧葬费29672.5元(按2013年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即:59345元/年÷12×6=29672.5元),住宿费3060元,餐费900元(住宿费、餐费均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行(2013)67号”文规定的标准,按3人3天计算)。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庭上提交的户口本,结婚证,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各原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被告人黄标辩解称其离开出租屋时被害人万某并未死亡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标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称其在抢劫过程中,用皮带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勒了10多分钟至被害人不动了才松手,并发现被害人口鼻处都有流血,在劫得财物后又将房门关上才离开现场;证人雷某、付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反映了被害人被害的现场情况;现场提取的皮带等物证、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和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在致被害人死亡并在死者颈部提取的皮带上检见有被告人黄标的DNA。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标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且可以排除其他人进入现场加害被害人的可能性,故被告人黄标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标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标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黄标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年龄刚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标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据此要求被告人黄标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但应依照法定赔偿范围和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主张的交通费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黄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丙、朱某甲、朱某乙、胡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632.5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丙、朱某甲、朱某乙、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路红青审 判 员 吴文波人民陪审员 史锐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丽敏第14页1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