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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薛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03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农民。2005年3月因吸毒被昆山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3月1日因吸毒被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2008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08年11月25日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7日被羁押),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薛某在昆山市淀山湖镇曙光路曙光花园小区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2.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邵某,后被查获。另查明,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毒品2.8克依法予以收缴;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薛某处扣押人民币300元,并将其中人民币200元依法发还黄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黄某甲、邵某、黄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转账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称重笔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薛某处扣押的人民币一百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薛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