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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举英与被上诉人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举英,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举英委托代理人胡少飞,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城建局后院。法定代表人莫留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举英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举英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举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举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举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晓毅审 判 员  苏国娜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志光